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lol外围官网雷竞技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向本校学生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按有关规定获得学习证明、结业证明。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学生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本校学生的入学与注册、学制和修业年限、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证书管理等事宜的办理按照《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实施。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拥有一个安全、稳定、舒适的教学环境,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开展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宣传部或学工处或校团委等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活动。学校把各类活动纳入学生培养计划。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评定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助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程序和规定层层评审、公示等制度。
第十八条 荣誉称号分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
个人荣誉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社团成员、优秀寝室长、优秀志愿者、优秀社会实践者、校级优秀毕业生等称号。
集体荣誉包括先进班集体、文明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寝室、优秀社团等称号。
第十九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个月-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原制订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