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 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障国家各项高等学校 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教财〔2018〕16号, 以下简称《意见》),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21〕31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校就读的全 日制专科在校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 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 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同时,要切实关爱学 生,既要维护学生自尊、保护学生隐私,也要教育学生自强不 息、感恩社会。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建立三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本校学生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 导员担任成员的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本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 作。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行政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学生 身份不做限定)担任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 组,负责本班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一般由5 人或7人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 内公示。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资助工作负责人、 学生辅导员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熟知认定工作实施 办法,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秋季学期集中进行一 次,对个别学生因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等原因提出的申请将 及时补充认定。认定工作采用首次认定和复核认定相结合的模式。
(一)首次认定:针对新生和上一学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困难 认定的在校生。
(二)复核认定:针对上一学年已通过困难认定,家庭经 济情况无变化,且本学年继续提出申请的在校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 申请须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
(二)加强诚信教育,实事求是,困难等级认定结果与学生 本人情况相符;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保护隐私权相结合;
(四)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作为学生享受国家及学校各类 资助的必备条件,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得享受 各类资助。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或各院(系)能够证明学生在校期间难 以支付学习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 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 生;
(七)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 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 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 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名单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 困难认定工作后,各院(系)学生认定工作组通知本院(系) 学生自愿提交认定申请。参加困难认定的学生需如实填写《家 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作出诚信承诺,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 向院(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 证明材料。
(二)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 请的学生进行调查,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家 庭经济情况测评结果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 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
(三)各院(系)综合认定。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汇总、 审核学生的申请, 并根据学生的相关证明、民主评议测评结果、 学生在校生活状况等因素给出综合评价。根据认定标准审核确 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并在本院(系)公示 5 个 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公示结束后,各院(系) 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生处(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审核确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审核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书面异议材 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以适当方式在全校 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申请学生最终认定结果, 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五)信息建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核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五条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生显著好转,本人及其家 庭的经济能力可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时, 学生应及时告知所在院(系),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所在院(系)核实后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 及时掌握和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 济困难的新情况,确保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顺利进 行。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 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 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 助资金,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 审核认定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 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九条 个别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需要申请 认定入库时,参照集中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各班级 民主评议小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以及“ 四川省教 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 查验结果,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班级 民主评议小组,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班级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 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进一步做到“ 四 公开 ”(资助项目公开, 申请条件公开,评审过程公开,资助 结果公开)。
第二十二条 各班级在进行评议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学生的 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报告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 更不能夸大虚报,且随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班级要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勇于面对现 实,引导学生通过正确的途径主动申请并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 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