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 实际,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 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坚持严肃、认真、诚 实的原则,按照正当的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 公正的原则及时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南充电影工业职业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 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常务副校长担任。委 员由党委办公室、督查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后勤处、财 务处、保卫处、招就处,学生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 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 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议决事项,应有2/3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坚持公 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就学生申诉的有关事项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 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被申诉人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作出处理决定;
(五)提出维持原处理或撤销原处理等复议意见应向校长办公 会或者校长指定的会议研究决定,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学校予以处理,视其情节可以给予解聘,构成违法犯 罪的,交有关单位处理,并依法给予或者建议给予处分:
( 一 ) 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影响申诉工作公正性的行为。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 委员会议,研究确定学生申诉工作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并根据国 家相关政策和学生申诉工作具体情况,修订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等重要规范性文件。
第四章申诉及申诉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处分有异 议的,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 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处理决定书的副本。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所在的学院、年级、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及 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 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 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 日内,提供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 答 复 。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 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 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 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五条 复议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 复议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对参与申诉处理的委员有无请求回避 的要求;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代表对证据和事实情况发表意见;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 见 。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 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使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 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 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 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 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送达申诉人。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确 有需要停止执行的,由学校决定。